【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许××与郑××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18日解除;

2.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许××4 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

3.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许××2 926 606.67元(含租金112 441.67元);

4.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许××保全费15 000元;

5.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许××保全保险费18 000元;

6.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郑××逾期付款违约金36 000元;(https://www.daowen.com)

7.如郑××对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507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508号房屋享有的份额不足履行判决第2至第5项的义务,则孔××应以其对前述房屋享有的份额对郑××所负担的义务承担责任;

8.驳回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郑××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