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1于1966年6月18日出生,1967年,张×1之母熊××与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甘营村村民张××再婚,张×1即随其母一起与张××生活,其户口亦迁至张××处。张××与熊××婚后生有一女张×3。1969年,熊××去世,张×1到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生活,1985年左右与甘营村村民霍××结婚。
1989年6月1日,张××与耿××结婚,二人婚后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耿××原与王××生有三子,长子王×1(1958年11月出生)、次子王×2、三子王×3,王×1因患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随母亲耿××再婚和继父张××共同生活。2001年8月,张××去世,耿××与王×1在涉案房屋居住。2006年1月13日,耿××将王×1杀害,因此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已刑满释放。
2008年5月21日,耿××以自己看病用钱为由,委托其子王×3将涉案房屋以20 000元价格卖给张×2。同年,张×2在该宅院新建了南房。经法院向王×3核实,现王×3亦认可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https://www.daowen.com)
2010年,张×3起诉耿××要求继承张××的遗产,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涉案房屋由张×3享有四分之一份额。2011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12年8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确定张×1对涉案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王×3对涉案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耿××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16日,张×1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耿××、张×2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2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且耿××、张×2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此后,张×1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张×1诉至本案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撤销耿××、张×2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耿××、张×2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张×1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