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谷×系××村村民,该村27号院登记土地使用者为谷×。2000年3月16日,谷×与马×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内容为:卖房人谷×愿将院内坐北朝南的瓦房四间、东棚子贰间卖给马×。院内其它不动产(包括树、自来水等)一并随房归属买主。议定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一次性付款后,卖方同时将房产移交给买方。协议落款处卖方有谷×签字,买方有张×1作为马×的代理人签字,另有两位中证人签字,并加盖有××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马×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谷×交付了房屋。2000年3月16日,马×向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契税2120元,并领取了契税证书。2000年4月4日,马×向镇机关事务管理科交纳了房屋买卖管理费1590元。2000年4月,马×与××村村民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关于马×买谷×房,马×如果翻盖北屋正房时,必须给房后李×1留2米道让出1米,等于合计3米宽。村委会给予马×补长,由原来(东西12.40米)加长2米,合计14米90,南北(13.50米)加长2米,合计15.50米。如果马×不往前错1米,村委会不给办理任何手续,不翻盖保持现状。经村委会和马×协商达成协议。”协议落款处有马×代理人代签字,证明人签字,并加盖有××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2年3月16日,马×申请翻建、新建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提交了《新建翻建申请》,该申请上加盖有××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之后,马×按申请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新建,其称现有房屋为北房4间、东房、西房、南房各2间。后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判决马×腾退房屋。
另查,马×原为农业户口,于1999年11月11日由回龙观迁往怀柔汽车工业学校。2007年4月10日又由回龙观镇迁入××村27号,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谷×户籍登记住址仍为××村27号,2005年转为非农业家庭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