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系北京市顺义区×镇杜×村村民,原在顺义区×镇×村×大街×巷×号有宅院一处,内有北正房六间、西院墙等建筑物以及院内树木。2003年7月11日,王×与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以14 000元的价格购买王×的该处宅院及房屋。合同签订后,李×依约支付了价款14 000元,王×将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李×。2018年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返还房屋及院落和树木。2018年4月13日法院对此作出了(2018)京011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与李×于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李×现在要求将宅院腾退、返还,由王×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