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为北京市通州区××中路×号×幢×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7月2日,朱××(出租人,甲方)与李×(承租人、乙方)、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由李×承租朱××所有的涉案房屋。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居住;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共计12个月。甲方应于2018年7月5日前将房屋按约定交付给乙方;租金标准每月5000元,押一付三,押金5000元;第九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七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500元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第十条违约责任:(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朱××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李×交纳房屋押金5000元,交纳房租至2018年12月4日。一审庭审中,李×称在2018年11月25日搬离涉案房屋,在2018年12月3日左右通知了朱××,朱××称其在2018年12月5日到涉案房屋查看,李×已经搬离涉案房屋,钥匙挂在墙面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