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原告周×、俞×(买受人)与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人购买位于×湾E08-×的商品房,商品房房款合计5 162 730元,买受人按其他方式按期付款;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约定日期起3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日期起3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等。

2012年11月12日,原告周×、俞×出具《双方同意书》一份,言明:“本人俞×、周×购买×湾E08-×房源,本人知晓该房源为××公司工程部办公用房,按照合同约定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子的交付手续,经本人与××公司协商一致,本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配合办理相关交房工作,以便按期办理相关产证等手续,但不领取E08-×钥匙等物料。本人承诺愿意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E08-×作为××公司工程部办公使用,待期满后于2013年7月1日将房屋钥匙等相关物料重新交接,如不能如期交付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来处理,房屋内部恢复合同交房标准,特此承诺。”2013年9月23日,原告至被告××公司处就房屋的质量瑕疵问题与被告交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黄×)在《×湾E08-×号房产所在问题》上书写说明:“2013年9月6日×湾E08-×经业主与房产公司在交房前进行现场勘查验房发现并确认以上未打‘×’26条问题,房产公司承诺在2013年10月5日前整改完毕,打‘×’7条问题在经业主与房产公司进一步核实设计图纸和有关证据后确认,房产公司承诺在将所有房屋质量问题解决之后再履行交房手续。”2013年3月9日,被告××公司登记取得×湾E08幢-×的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2013年3月25日,被告××公司取得×湾E08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原告俞×、周×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价款5 162 730元支付给被告××公司。至起诉之日,被告××公司未与原告俞×、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亦未向原告俞×、周×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