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二被告之子。二被告曾将自己居住使用的一套偏单房屋交付原告一家居住使用,2001年原告因故将该偏单房屋出售。2001年3月7日被告王×忠父亲王×生经天津市河北区公证处公证,将其名下坐落天津市××区××里××号(后地址变更为××里××号)平房一间赠与被告王×忠,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3月29日被告王×忠就上述房屋与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一份,被告王×忠取得一次性购房款40 235元,此后二被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2007年2月1日原告经审批取得天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因二被告不符合申请本市廉租房条件,而原告一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结合二被告的房屋拆迁政策,可以原告名义申请本市廉租房。就此征得原告同意后,二被告交付廉租房存储金40 235元,由案外人王×河持原告和二被告相关材料于2009年7月10日以原告名义申请办理了坐落天津市××区××家园××号廉租房一处,2010年二被告装修入住,居住使用至今并承担该廉租房租金。(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10月19日,原告与其配偶陈×在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行解决住房,婚生女王×由原告王×水抚养,原告女儿王×现已成年。原告现居住于坐落天津市××区××村××号违章房屋内,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二被告曾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