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坐落于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广安门外×××小区×号楼×门×××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公房)系宣房公司直管公房。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广安门外房管所与刘××就上述房屋签订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王××系刘××之子。2005年10月15日,刘××的户籍从上述地址迁至北京市丰台区×××小区××楼×单元××号。

2016年9月27日,王××曾向宣房公司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书》,请求将涉案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王××。10月9日,宣房公司出具《答复》,载明“因王××无法提供同户籍家庭成员无异议的书面意见,故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四分部无法为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王××不服该答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该《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京行终2145号行政判决认定“针对王××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宣房公司在其答复中,并未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中关于‘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这一变更承租人的前提条件予以审查和回复。鉴此,该答复确属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即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京04行初27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答复》;二、责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王××向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四分部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书》重新答复。2017年12月27日,宣房公司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王××。(https://www.daowen.com)

重新《答复》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广安门外×××小区×号楼×门×××室现承租人刘××。关于王××(系刘××之长子)申请变更承租人一事,答复如下: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王××申请变更承租人,因现承租人不满足外迁标准,外迁是指迁出本市,故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四分部无法为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王××不服被诉答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