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郝××与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并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费用。廉×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保障承租人合理使用。本案中,郝××与廉×在正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廉×向一审法院提出因郝××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收回,则廉×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郝××存在转租的行为。庭审过程中,廉×就该证明事项,提交有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短信记录和拍摄的照片,上述证据均未得到郝××认可,郝××亦否认存在转租行为。经一审法院审查廉×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调取案涉房屋的工商注册信息,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郝××将案涉房屋转租他人,廉×在庭审期间未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廉×关于郝××将案涉房屋转租的主张难以采信。
廉×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郝××搬离案涉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郝××要求廉×返还房屋押金12 200元,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郝××为经营使用,将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花费相应装修费用,廉×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郝××装修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一审法院根据装修价值及合同履行情况予以酌定。郝××主张的营业执照代办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郝××主张的设备及安装损失,根据双方提交的视频资料,并不能证明廉×占有相关设备未予返还,故一审法院根据郝××提交的设备清单,综合考虑设备拆装情况,酌定廉×支付郝××相应的设备安装费。郝××主张其于2019年1月21日搬离3-83号房屋、于2019年2月20日搬离3-85号房屋,廉×则称3-83号房屋于2019年1月21日清退、3-85房屋于2019年3月10日清退,双方就案涉房屋清退时间分别提交有视频资料予以佐证,但廉×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的日期与其所述日期并不完全吻合,故一审法院采信郝××所述案涉房屋清退日期,廉×应当返还剩余的房屋租金共计11 000元。
廉×主张郝××在使用期间恶意毁坏案涉房屋,并提交照片予以佐证,郝××不认可廉×主张,且根据廉×提交的照片均无法证明详细的时间节点、毁坏行为的发生等,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廉×主张郝××拖欠燃气费1458.33元,郝××虽不认可具体金额,但其对拖欠的事实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支持廉×要求郝××支付燃气费1458.33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郝××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郝××是否应支付廉×恶意损毁两商铺维修费用以及廉×是否应返还郝××房屋装修损失、设备安装损失、剩余房屋租金。(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郝××与廉×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并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费用,廉×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保障承租人合理使用。
关于维修费一项,廉×虽主张郝××在使用期间恶意损坏案涉房屋,应当支付维修费用,但其并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房屋装修损失及设备安装损失一项,因廉×系提前解除合同,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郝××存在擅自转租案涉房屋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装修价值及合同履行情况并综合考虑设备拆装情况,酌定判令廉×支付郝××相应的房屋装修损失及设备安装损失,亦无不当。廉×上诉主张郝××蓄意提交虚假装修证据,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且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未支持郝××主张的全部装修损失,故本院对廉×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剩余房屋租金一项,因双方就案涉房屋清退时间分别提交视频资料予以佐证,但廉×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的日期与其所述日期并不完全吻合,故一审法院以郝××所述房屋清退日期为依据,判令廉×返还剩余的房屋租金是适当的。廉×认可一审判决第一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