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焦×与程×签订合同将从单位购置的公房转让给程某,后焦×反悔,以其对于涉诉房屋不享有任何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样《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转让的规定,也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焦×以此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采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