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于小区的供气方式并无约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结合《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基于此,被告采用液化气管道为小区供气的方式并无不妥,其作为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也没有告知原告小区液化气站设计使用年限的义务。被告作为出卖方无论在缔约过程中还是在此后的履约过程中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