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公司作为出租方,负有保障涉案房屋可供正常居住使用之义务,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保障李××正常使用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李××已实际搬离涉案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李××主张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以2018年12月17日李××实际搬离房屋为准。合同解除后,××公司应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故李××相应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李××主张××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公司称李××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诉讼请求,该院不予审查,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公司作为出租方,负有保障涉案房屋可供正常居住使用的义务,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保障李××正常使用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李××已实际搬离涉案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退还押金及剩余房租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司的上诉理由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