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1.翁×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城×村民委员会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土地继续使用费人民币20 900元;
2.驳回城×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