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但只是属于质量瑕疵,而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房屋不合格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属于合格商品,而鉴定意见表明房屋主体结构是安全的,虽然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可以进行修复加固。仅凭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