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北京××公司与刘××签订《房屋定单》。《房屋定单》载明:楼盘名称为恒泰偶寓,认购房屋为3层××室,认购总房价为4万+30.6万元,订金1万元。该《房屋定单》备注一栏载有:“此房屋订金可退;四证齐全交半款,五证齐全走网签办代(贷)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6年9月18日,北京××公司(出卖人)与刘××(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3-10)(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刘××购买北京××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西街8号鑫凯苑酒店公寓3层××号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0.6万元;买受人可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1%,即15.6万元,余款15万元可以向商业银行借款支付;出卖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销售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销售合同签订当日,北京××公司向刘××出具交纳购房款15.6万元的收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刘××出具交纳电商服务费4万元的收据。刘××与北京××公司未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恒泰偶寓与鑫凯苑酒店公寓为同一房产项目。鑫凯苑酒店公寓项目在2017年停工。北京××公司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https://www.daowen.com)

那×为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