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号房屋一间以1 338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付款方式为自2018年8月29日预收定金15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立契。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至被告丁××账户。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契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号房屋一间以1 338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编号为156163的《温州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18年9月10日,原告郑××通过银行转账1 188 000元至房屋中介卢××账户。原告郑××另支付契税14 286.72元及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61 904.76元。

另法院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儿子丁×1在灵溪镇江滨路××号楼上跳楼死亡。2019年3月12日,原告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陈××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房屋进行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原告郑××支付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