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公房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具备申请人承租资格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这一要求既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承租资格进行审查的条件,也是保护具备承租资格的家庭成员承租权的具体体现。公房管理机关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承租条件时,在按照公房管理规定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结合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综合衡量。如申请人客观上不具备承租条件,但这一结果并非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以此不予变更承租人则有显失公平之嫌。反之,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采取刻意规避公房管理规定的方法,即便客观上达到具备承租条件的目的,亦应坚决不予变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