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彭×与张×之间签署的《租赁资产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在《不动产授权委托书》的书写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将不动产授权委托书的空白样式作为附件附在合同之后,在对于委托书内容的协商过程中,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的《租赁资产管理合同》没有能够继续履行下去。此情况属于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认定出租方或者承租方构成违约。由于委托书的争议,导致彭×没有继续按期交纳房租,张×据此发出了解除通知并收回了房屋,双方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法院认为,彭×不存在违约的故意,张×应退还其租赁押金。张×亦不构成违约,因此彭×无权向其主张违约金。针对彭×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彭×、张×签署的《租赁资产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彭×主张未按时交纳租金的原因系由于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不动产授权委托书》,导致彭×未能将房屋再次出租。对此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张×作为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向承租人彭×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彭×应当依约履行租金交付义务。彭×上诉主张未按时交纳租金的原因系由于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不动产授权委托书》所致,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签《租赁资产管理合同》已明确约定彭×享有转租权,故张×是否另行向彭×出具《不动产授权委托书》,并不影响彭×转租行为;第二,双方签订的《租赁资产管理合同》并未将彭×要求张×签署的《不动产授权委托书》的空白样式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文本之后,故彭×主张张×拒签其提供样本的《授权委托书》构成违约,依据不足;第三,彭×自承租涉案房屋后,已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其称案外人提前解约故需要张×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并未就此必要性进行举证。综上,彭×以张×未按期提供模板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故其未能依约交纳租金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双方约定第二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为2018年1月2日,彭×未按期交纳房屋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2个月租金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张×有关租赁押金不予返还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彭×、张×签署的《租赁资产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彭×主张未按时交纳租金的原因系由于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不动产授权委托书》,导致彭×未能将房屋再次出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签《租赁资产管理合同》已明确约定彭×享有转租权,故张×是否另行向彭×出具《不动产授权委托书》,并不影响彭×转租行为。因双方签订的《租赁资产管理合同》并未将彭×要求张×签署的《不动产授权委托书》的空白样式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文本之后,故彭×主张张×拒签其提供样本的《授权委托书》构成违约,依据不足。彭×自承租涉案房屋后,已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其称案外人提前解约故需要张×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并未就此必要性进行举证。综上,彭×以张×未按其提供模板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故其未能依约交纳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彭×申请再审未提交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