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66.3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5 476.08元)、×××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66.3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5 476.08元)、×××3号商品房(建筑面积66.3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5 476.08元)出售给原告,合计建筑面积199.08平方米,价款合计为5 071 779.00元。被告应当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交付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因被告原因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另外,原被告及宁夏××公司、宁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方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以三套商品房抵偿结清宁夏××公司、宁夏××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5 071 779.00元,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房款收据视为协议抵清工程款的凭据,被告将三套营业房的产权手续办理到原告名下。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约定办理了备案登记。2016年7月30日房屋交付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拖延不予交付,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就应当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产权证书而不办理,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