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9日,原告西城住房保障中心(出租人,甲方)与被告瑞××(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廉租实物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家园××号楼××号房屋租赁给乙方居住使用,建筑面积35.5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标准为26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房屋租金924.3元/月,按照北京市廉租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后,乙方实缴租金为46元/月,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房屋租金;配租期间,如遇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和乙方实缴租金数额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调整后的实缴租金数额交纳房屋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90天),乙方须向其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继续承租住房申请,对于乙方继续承租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定房屋租金和租金补贴金额后,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前述合同签订后,瑞××于2015年6月29日向西城住房保障中心交纳了12月的租金共计552元,之后涉案房屋由瑞××居住至今。该合同到期后,西城住房保障中心与瑞××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瑞××自2016年7月开始,亦未向西城住房保障中心支付任何租金。(https://www.daowen.com)

瑞××已离异,于2015年以一人家庭申请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家园××号楼××号的房屋,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