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9年,×××村小组预进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同年6月5日,×××村小组就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事宜召开了群众代表大会,本次会议决议:1.将×××居民新村开发建设项目承包给杨×才、李××二人,该二人向×××村小组上交净利润1400万元;2.组建环县锦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手续等费用由该二人全部承担;3.土地转型费、地面青苗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该二人承担。同日,×××村小组组长李×2代表×××村小组与李××、杨×才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中李××负责招商开发位于××镇南关小学以西宗地17.7亩,需向×××村小组交纳750万元。2010年4月4日,李××与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李××负责开发的“位于××镇南关小学以西宗地”即“园丁园住宅小区”开发权及收益以360万元出让给李×,后李×在向环县××镇红星行政村交清了各项费用后成立了锦××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2,李×负责实际开发与经营管理并开始施工建设。

2010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暂停受理、审批、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2010年9月14日锦××公司与刘×签订了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园丁园住宅小区6号楼全部楼盘以均价2780元/m2,总价7 963 966元预售给刘×,刘×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交付300万元整预付款,待楼房盖至第三层后七日内交清981 933元,其余50%待楼房封顶后,到农行或者建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明确按揭手续由锦××公司办理并允许刘×自行转让。合同签订后,刘×分别于2010年10月13日、2011年6月7日、2011年7月20日向锦××公司交付购楼款3 000 000元、500 000元和481 933元。2011年底,园丁园小区建设工程竣工。刘×的房屋按揭贷款因故未能办理。2012年8月22日,园丁园小区6号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锦××公司将园丁园小区6号楼1层商铺、2至4层住宅及8层1室住宅售与他人,其中8层1室住户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已入住。

另查明,园丁园小区用地为×××村小组预留的安置用地,现土地性质为国有,但未办理供地手续。(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12月7日,李×向本院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