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审:1.××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付“金山龙谷”共10套房屋给张×、马×;
2.××公司从2006年7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张×、马×;
3.××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00元给张×、马×;
4.××公司在本案文书生效后90日内为张×、马×办理好产权证并交付张×、马×;
5.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提审:维持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再审:1.撤销一审、二审和提审判决;
2.驳回张×、马×诉讼请求;
3.驳回××公司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