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理由】

【审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确定该主张成立。通过法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双方之间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综合本案证据情况,法院能够认定双方在合同到期后续签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原因如下:1.2015年9月24日,双方签订的第二份《租赁合同》到期,但此后×××火锅店一直正常经营,并向信××公司交纳水电费至同年10月份,与×××火锅店所述的双方产生分歧时间吻合。2.根据×××火锅店提交的录音资料,信××公司实施断电行为后,×××火锅店的负责人郭××与高×1、高×2商谈诉争房屋的解决事宜,谈话中数次提到经过双方签名和盖章的为期两年的续租合同,上述合同均由信××公司控制,高×1和高×2均未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3.根据×××火锅店提交的录音资料,×××火锅店的负责人郭××与高×1、高×2商谈过程中提到了信××公司向×××火锅店补偿损失事宜。如果合同因正常到期而终止,双方一般不会涉及补偿损失事宜,对此信××公司并未做出合理解释。4.信××公司亦认可信××公司和卓×制衣虽系独立法人,但两个公司的老板实为一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到期后,高×1作为代表与×××火锅店的负责人商谈相关事宜符合情理。综上,根据×××火锅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于合同到期后续签了新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现由信××公司实际控制。经法院依法向信××公司释明,信××公司未能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该份合同,因该份合同的内容不利于信××公司,法院认定×××火锅店的主张成立,即双方之间的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一份两年的续租合同,该合同于2017年9月24日到期。对信××公司主张的三项诉讼请求,法院分别认定如下:1.请求×××火锅店腾退所占用信××公司的房屋。法院认为,因为诉争房屋仍在租赁期之内,信××公司要求×××火锅店腾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2.请求×××火锅店向信××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100 601元(截至2016年1月7日)。法院认为,根据2005年和2010年的两份合同,租金均是按照年度履行,在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其按照天数主张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请求×××火锅店向信××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8500元(截至2016年1月7日)。法院认为,信××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根据×××火锅店提供的录音,可以认定×××火锅店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予了信××公司,该文本应在信××公司控制之下,但经原审法院释明,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该合同文本,因此,法院可以认定×××火锅店所主张的合同内容为真实且该合同上有信××公司签字或盖章。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该续租合同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信××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