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宏×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其与靖江市靖城街道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该合同主文约定:租赁标的为东×村15亩土地;租赁用途为秸秆回收利用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租金为每年1300元,每年计19 500元;生效条件为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还约定了各自权利和义务等条款。该合同落款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被告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杨×的签名,签约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合同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中还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人及上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各一份”。合同下方有手写的“此合同由鉴证方(经营站)鉴证盖章后生效”字样。
2013年10月30日,靖江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就原告法定代表人卢×云反映其与东×村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经管科未给予鉴证的信访事项问题,作出《关于宏×合作社卢×云信访事项的答复》[靖街信访答字(2013)18号]。主要内容:2013年10月,卢×云与东×村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因合同不规范,其中第六条第四款存有瑕疵,其投入要求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卢×云的补偿要求东×村不可能给付,故该条款实际上东×村无法履行,将来农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经管科不予鉴证。
原、被告签订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合同》,约定:转包范围为东×村一组计20亩土地;租赁用途为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宏×合作社不得建永久建筑,临时建筑为生产辅助用房,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转包(租用)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租金为1300元亩,年交租金26 000元,支付方式为先交后用,一年一交,于每年9月30日交清当年租金;宏×合作社需预付租赁到期清除保证金8万元;生效条件为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管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条款。该合同落款处有双方签字、盖章,另有靖江市合作经济管理站作为鉴证单位盖章,鉴证日期同为2013年10月1日。(https://www.daowen.com)
原告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间按15亩租赁土地交纳租金,2014年10月1日以后每年按20亩租赁土地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