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安排为社会伦理秩序建设创造坚实基础
社会伦理秩序并不是只存在于人们主观意识中的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社会客观现实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现实基础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伦理秩序。正义而道德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能够催生正当、合理而有应得性的利害关系和利益的获得方式,促使整个社会展现出诚实可信、平等公正以及优胜劣汰的整体氛围,人和人之间就会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相反,人和人之间就会充满了利益冲突和矛盾,人际关系就会出现冷漠和敌视,整个社会自然表现出紧张的状态。同样,社会伦理秩序又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现实,要么对整个社会现实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动作用,使整个社会有序发展;要么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使整个社会混乱不堪。因此,在社会伦理秩序建立过程中,必须强调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为社会伦理秩序提供保障。一个社会系统能够有序地运行起来,必须将社会各个领域紧密而高效地联系起来,而社会制度作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则是联系社会各个领域为其提供秩序保障的重要手段。好的制度能够更好地协调社会各个领域的正常运行,能够更好地保障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能够更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坏的制度则会使社会各个领域摩擦增大,加剧人们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当前进行社会秩序的建设,必须建立起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社会制度。
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个领域的相互协调,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能够很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体现出应有的价值,整个社会才能在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的状态中彰显出勃勃生机。同时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协作,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积极主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整个社会才展现出向上的活力。但这些都必须依靠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作为保障,“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2]。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试想,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如果社会制度设立的初衷不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是强化马太效应,促使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还如何谈起?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