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体系上看,具有法治严格性

三、从制度体系上看,具有法治严格性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有着很大关系。对此,习近平有着深刻的认识,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制。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7]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角度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8]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等会议上,更多次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9]。此外,2015年4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在环境保护和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10]。列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2016年8月习近平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进一步总结“要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11]。可以看出“最严格”标准始终贯穿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这已不仅仅是缓解生态环境问题的自身需要,同时也是解决发展问题、民生问题的迫切要求。

在治国理政实践中,习近平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认为制度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并在具体的生态文明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演绎、检验、修正与补充,逐步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覆盖,囊括天上、地上、水上全方面内容,涉及政府、企业、群众多元主体,涵盖法律、规章、市场等多种机制,具有非常强的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协同性。在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新修订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调查显示,新《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的力度、遵守的程度、产生的影响,超过了环境保护法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生态治理效果较为显著。这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说明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生态环境立法,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因此,通过构建系统完备又兼具可操作性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幅度提高制度威慑力和约束力,以制度体系之“严密”、法律法规之“严厉”、考核评估之“严肃”、贯彻落实“最严格”标准,必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快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