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 论教育 1803

康德 论 教育 1803[1]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18世纪后半期德国思想家、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近代西方哲学史上二元论、先验论和不可知论的著名代表,有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家。康德出生于哥尼斯堡,8岁时入“腓特列文法学校”,打下了个人宗教信念的基础;16岁考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哲学、自然科学和神学。1755年以拉丁文论文《论火》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该校编外教师职务。1770年他被任命为逻辑学和形而上学教授。康德在哥尼斯堡大学执教40年,讲授哲学、逻辑学、数学、物理学、法律学、伦理学等13门课程。在1776~1777学年的冬季学期、1780年夏季学期以及1783~1784学年和1786~1787学年的冬季学期,康德开设“教育学”讲座,开大学讲授教育学之先。康德的有关讲稿由学生林克整理,名曰《论教育》(On Education),这是以格言、警句和思想片段结合的文体,并于1803年出版。

康德的哲学思想经历可以分成先批判期、过渡期与批判期3个阶段。他创立的批判哲学体系开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人本主义思想之先河,成为近代西方哲学影响深远的一个新开端。

在伦理学方面,康德认为理性提供道德行为的规律道德律。人类道德介乎上帝与动物之间,一切出于理性的至善是上帝,纯由欲望支配行动的是动物。人类道德的特点则是实践理性与欲望的斗争。实践理性就是善良意志,是向善的意愿和决心,是良心,它本身是绝对的善。善良的意志即使因处于逆境,虽竭尽全力仍无所成就,也丝毫不会影响其自身的价值。康德是这样表述道德律的:“要这样行动,永远使你的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制定法律的原则”。康德提出道德律有以下几个基本思想作为前提:(1)人生活在社会之中;(2)人有自由;(3)人人平等;(4)社会应该成为人性得以完满实现的共同体。对于道德律,他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的结论部分这样写道:“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索,它们就会给人心灌注一种时时在翻新、有增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令。”

康德的重要著作有构成批判哲学体系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3部巨著,及《什么是启蒙运动》、《道德形而上学探本》、《论永久和平》、《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学科的论争》、《实践观点的人类学》等。

教育上,康德强调所有人都是主体,彼此不可将对方作为“工具”来使用。他相信,人性能够通过教育得到提高,而教育也应以适合人的方式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