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
杜威指出,从本质上讲,教育是一种社会的过程。因此,对于教育来说,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虽是两个老问题,但却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儿童的教育过程中,需要成人的指导,但也要考虑到儿童的能力和需要。一个人会受到许多社会控制,但这种控制并不限制个人自由。例如,凡是游戏都有规则。没有规则,也就没有游戏了;规则不同,游戏也就不同。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所处的整个情境决定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在一所有良好秩序的学校里,对于儿童的控制主要是依靠各种活动和维护这些活动的情境,全体儿童所参加的活动是控制的主要手段。
为了社会控制,一定的秩序和权威是必要的。在学校中,对儿童的控制也需要秩序和权威。教师是以整个团体利益的代表者和代理人的身份来运用权威的。因为教师是这一团体中最成熟的成员,对团体生活中的各种交互作用和各种相互交往负有独特的指导责任。教师是团体中的一个成员,他应该对团体活动起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教师应该把以个人方式运用权威的机会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当教育以经验为基础时,教育经验便被看成是一种社会的过程,教师也失去了外部的监督者或独裁者的地位,而成为团体活动的领导人。
与社会控制相对的是个人自由。所谓的“自由”,是指理智自由。这种自由是惟一的永远具有重要性的自由,即是对于有真正内在价值的目的能够做出观察和判断的自由。没有这种自由,个人就没有真正的和不断的正常发展。然而在“自由”问题上出现的最普遍的错误是,把自由认定为活动的自由,或认定为外部的或身体方面的活动。
在学校中,增加外部活动自由是需要的。因为它能使教师了解儿童,也能消除儿童学习中的被动性和接受性。但是,必须认识到,增加外部活动自由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否则,尽管外部活动自由增加了,但教育上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把外部活动自由本身当作一种目的,乃是最大的错误。
总之,在学校中,必须强调儿童的自由,同时又要认识到自由的性质,即自由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如果没有自由,儿童就不能正常生长;如果对自由不加以限制,儿童就不会有理智的生长。在尊重儿童自由的同时,却排斥教师的积极的指导作用,那就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