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动的合理化

二、交往行动的合理化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总是体现在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人及其行动之所以能从合理性意义上加以考察和评价,就在于人处在交往之中。无论是就判断做出论证,还是按照规范解释现存情况而为自己的行动进行辩护,或是通过表达一种愿望、感情或情绪而表现出主体的经历,都内蕴了某种可批判性。

立足于人类发展的历史与当今现实,哈贝马斯把人的行为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目的—手段合理行为,二是交往合理行为。目的—手段合理行为以成就为方向;交往合理行为则以理解为方向。在交往行动中,参与者不是首先以自己的成就为方向;他们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遵循他们个人的目的,也就是说,他们能够在共同状况规定的基础上,相互决定他们的行动计划。那些参与者借助他们的语言行动达到非语言活动的目的,而且为达到这种非语言活动的目的而借助语言中介的内部活动,都可以算作交往行动。在某种意义上,话语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就构成了语言交流的前提条件。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德(G.H.Mead)和德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I.Durkheim)是从目的活动到交往行动范例变化的开创者。他们俩人阐述了韦伯合理性理论所吸取的基本概念,从而摆脱了意识哲学的困境——米德是借助一种交往理论的社会学基础,涂尔干是借助一种社会的和体系的社会联合的互相有关的理论的统一,来解脱这种意识哲学的困境的。

“交往行动”是指使参与者能毫无保留地在交往后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使个人行动计划合作化的一切内在活动。可以按照语言行动的类型来安排各种各样的交往行动。语言行动划分为调节的语言行动、带表情的语言行动和陈述的语言行动,而交往的语言行动可以理解为调节的语言行动的部分类型。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活动被看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活动,其他各种活动(如目的—理性活动或策略活动)都应处于交往活动的支配之下。(https://www.daowen.com)

理解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统一起来的一个过程。理解过程的目的是要达到一种意见一致。这种意见一致是以共同信任为基础的,要求通过合理动员对一种表达内容表示赞同。通过交往达到的意见一致要具有一种合理的基础,也就是说,这种意见一致只能通过交往活动才能达到。这种参与者之间通过合理动员后所获得的意见一致,就是理解。理解作为目的已包含在人们的语言内部。语言的观点和理解的观点是相互解释的。“理解”这个术语的基本含义是,两个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一致地理解一种语言表达。在交往行动中,语言超过理解的职能,具有使不同行动主体的有目的的积极的合作化的作用。在交往行动中,语言的理解将发展为行动合作化的机制。

哈贝马斯将社会学中的行动概念区分为4种:目的论行动概念、规范调节的行动概念、戏剧行动概念和交往行动概念。在前三种行动概念中,语言往往是各按不同的角度被片面地构思。第一种行动概念把交往看成仅仅为了实现自己目的的人的间接理解;第二种行动概念把交往看成仅仅为了体现已经存在的规范性的认可的人的争取意见一致的行动;第三种行动概念把交往看成吸引观众的自我表演。但事实上,人的行动总是在人与人之间展开的,其意义也是在交往的过程中得到表现和实现的。人类是通过它的成员的社会合作化的活动而维持的,并且这种合作化是必须通过交往,在中心领域是通过一种以意见一致为目的的交往而形成起来的。而人们的交往过程同时又是社会过程,交往的合理性要求社会的合理性。

交往行动概念,首先把语言作为参与者与世界发生关系、相互提出可以接受和驳斥的要求的理解过程中的一种媒体。语言的交往以理解和批判的态度为前提。以理解为方向的行动的层次是存在于朴素的和反思的交往形式之中的。在理解的职能方面,交往行动服务于文化知识的传统和更新;在行动合作化方面,交往行动服务于社会统一和联合的形成;在社会化方面,交往行动服务于个人同一性的形成。交往行动是以一种合作化的意义过程为基础的。在这种意义过程中,参与者同时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发生关系,即使他们自己的表达中在论题上只是强调指出这三种因素中的一种因素。理解意味着交往的参与者对一种表达的适用性的赞同;意见一致意味着主体内部对发言者所提出的运用要求的认可。参与者通过交往行动,在共同的基础上共同实现了他们的计划。参与者必须避免两种危险:错误理解的危险,即意见不一致或不同意的风险;错误行动的危险,即没有成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