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目标

二、 教育目标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社会行为,所以“教育目标”(Erziehungsziel)也是教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布雷岑卡指出,这个重要的概念在德语百科全书以及在教育学手册、词典上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教育”概念不同,“教育目标”这一概念的现存定义比较少,所以他侧重从制定“教育目标”的内容上着手进行分解分析。例如,教育要达到“人性完美”、“自我尊重和自我反省”、“良知”、“社会责任”、“爱心”、“完美人格”、“自由个性”、“德、智、体全面发展”、“理性批判”、“和平和民主”、“反抗权威”、“自我决定”等等目的。在制定教育目标的时候,有许多层面,如各联邦州的宪法、学校法、大纲及教学计划等,对教育目标的制定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若要把“教育目标”上升到科学高度,就必须对这一概念进行精确化,而精确化的前提又必须先弄清这一概念中间是否存在误区。

“教育目标”这一概念之所以不清楚,是因为此外还平行存在着许多同义概念,例如,“教养目标”(Bildungsziel),而这一概念又因为“教养”这个概念的历史因素而意义比较含糊。另一个与“教育目标”比较接近的概念是狄尔泰和施普朗格的“教养理想”(Bildungsideal)概念。与“教育目标”概念常常混淆的还有“教育理想”、“教育目标”、“教育目的”、“教育任务”等。此外,在近代教育学上,“教育目标”还有和“学习目标”(Lernziel)混为一谈的现象。

要理清“教育目标”并做出在科学意义上的定义,首先要确定什么是“目标”。根据在词源学上对“目标”一词的考证,希腊语中的telos或拉丁语中的finis都有一个最基本的涵义,即某一运动的终结点,才能是目标。“目标”是某种行为或思维的终结,虽然与“目的”(Zweck)这个概念很接近,但它们是有区别的:“目的”是与“手段”相关联的,而“目标”是与“趋向”相关联的。接着,布雷岑卡对教育目标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首先,“教育目标”是一个带有目的性的期望值,也可能是一种理想值。这个价值的内容可以不一样,但是都涉及到受教育者的人格特点,因此,也就是受教育者的心理素质结构。

其次,“教育目标”是与社会政治体制紧密相连的,常常代表一种文化、一种价值观,甚至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的法令和意识形态。政治和教育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间接的,一个社会所希冀的国家公民的人格结构不是完全可以由教育来达到的,其他因素如一个社会特有的伦理、世界观、传统、权力机构以及文化生活方式也影响个性的形成。

第三,“教育目标”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当然,教育目标的制定和执行与教育工作者直接相关,但是起重要作用的还有教育理论工作者、教材编写人员等。特别重要的是教育法、学校法的制定者和政治团体、机构、党派、教会及其他社会利益集团,他们直接影响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目标”。此外,一定年龄以上的受教育者对于“教育目标”的执行和实现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在具体情况下要综合及区别对待。

最后,在定义“教育目标”时,会遇到目标要求的标准问题。一方面,“教育目标”可以看成是某种理想化了的要求,如果这一目标是理想化了的东西,那么,它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只是一种不考虑通过什么手段去达到的理想的人格状况。另一方面,“教育目标”可以看成是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任务标准和行为指南,这就是说,它不仅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威的约束性,同时也对受教育者提出实现所希冀价值的约束性。此外,“教育目标”具有科学的价值相对性,也就是说,“教育目标”不可能没有主观的价值,这种价值取决于“教育目标”的制定者和认同者。

在“教育目标”的功能作用上,确定目标是决定性的,达到目标所需的手段是建立在目标之上的,目标规定得越明确,选择合适手段的可能性就越大。衡量目标是否达到效果、效果如何的标准乃是测试教育行为的成功与否,这要通过期望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来检验。因此,制定精确的“教育目标”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声望和自我信念,唤醒他们对教育意义的认识。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布雷岑卡对“教育目标”这一概念作出了以下的定义:“教育目标是一种描述为受教育者而制定的理想心理素质或心理结构的标准。教育目标要求教育工作者的行为促使受教育者具备能力,尽可能去实现或接近上述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