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发展的哲学
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的哲学探讨的动因是教育性的。他认为,如果坚持教育的目的是发展,具体地说,教育目的是阶段的向上发展,那么,我们必须从哲学上给出一个理由或依据,从而证明为什么可以认为一个较高的阶段就是一个较好的阶段,因而就成为教育追求的目的?从哲学上看,“后者”并不自动地意味着就是“更好的那一个”,否则,衰老与死亡就是世界上最好的事物了。
科尔伯格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对作为个人、学校与社会的共同美德的公正原则的认识就是道德教育与道德发展的共同目标。对于这一问题的阐述,不仅使他深深涉足于专业的哲学伦理学领域,而且与文学及神学问题发生了密切的联系。科尔伯格对于道德发展的哲学的讨论分成4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科尔伯格对问题的思考是从苏格拉底那里得到启发的。他认为,心理学家应清楚认识到,如果不首先搞清楚“什么是美德”与“什么是公正”这样的哲学问题,就不能讨论道德发展和学习的心理学问题。唯一的途径是,像柏拉图和杜威那样,先用哲学家的眼光确立正确的道德观与目的,然后讨论教育问题与在学校和社会中的道德发展问题。
尽管科尔伯格最初是作为一个研究型心理学家研究道德发展与教育问题的,但他试图避免“心理学家的谬误”:认为一种有利于搜集与组织心理学研究事实的理论对于决定教育目的与方法而言就是一种好理论。科尔伯格的《从是到应该:在道德发展研究中如何犯自然主义谬误和如何避免它》一文就是讨论如何避免心理学家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同时也回答了道德教育目的上的哲学问题,从而也搞清了道德阶段的作用。
在第二部分中,科尔伯格的讨论直接涉及道德哲学。这是第一卷的核心。它包括2章:“从是到应该”(第4章)和“公正即可逆”(第5章)。在这几章中,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推理与判断的阶段是存在的;每一阶段的核心是其中的公正概念;每个较高阶段对于解决公正问题而言是更好的阶段。
在第三与第四部分中,科尔柏格将第一、第二部分中发展出的阶段理论应用到实践的人类问题中。在第三部分中,他应用道德阶段和公正理想到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中。它讨论了美国最高法院的2个判决:第一个判决是Furman判决,它禁止许多死刑的运用,如同禁止违反第18修正案(关于禁止“残忍的与异常的刑罚”的法案)。第7章支持这个判断,理由是:一、公众和个人正在很慢地向视死刑为残忍与异常的这样一种观点与感情的方向变化;二、死刑违反了罗尔斯式的公正观与阶段六的其他公正原则。第二个判决是Schempp判决,科尔伯格对其作了宗教性观察。这个判决认为在学校教道德是对第1修正案中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原则的违反。这个判决被看作是对学校中进行德育的禁止,其理由为,这种教育是一种世俗人文主义教义的宣传(Propagation)。科尔伯格认为,在学校中教“公正”并不是对宗教少数派或多数派的权利的侵犯;事实上,这种教育是符合美国建国之父关于公立学校使命的思想的。由此出发,科尔伯格还为“公正”教学提供了一种发展的概论。
在第四部分中,科尔伯格的分析进入人文领域,即超越了“公正”范围的神学与文学的人文主义领域,“公正”是法律与政治和个人行为的第一美德,因此也是一个人的第一美德。但生活并不是公正的,当一个人的“公正”意识不符合他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时,人们会怎么考察或感受“公正”原则?这对于悲剧的作者或读者而言是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神学家讨论宗教或信仰时的一个核心问题。第9、10章并不试图回答这些深奥问题,它们只想通过这些问题及其解答来指出“公正”的要素。
(魏贤超)
[1]Lawrence Kohlberg,Essays on Moral Development,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Inc.,New York,1981~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