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教育目标分类学体系的指导原则

二、创建 教育目标分类学体系的指导原则

教育目标的分类与命名往往是人为的,可能有无数种方式。本书所创建的教育目标分类学体系虽然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其分支仍然很多。为了选择一种分类体系和为了这种分类体系更易于为人所理解和运用,制定指导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鉴于本分类学要用之于有关现存的教育大纲及教学,因此,各类别之间的主要区分应大体上反映教师在实践中对学生行为所作的区分。这些区分是教师按照自己对教育目标的理解来揭示的,具体体现在教师的课程计划、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中。本分类学是在发现这些区分的基础上,再根据分类学加以整理的。这是实践原则。

第二,分类学应编制得合乎逻辑,始终用一种前后一致的方式来界说和使用每一个术语,并保持内在的一致性。这是逻辑原则。

第三,分类学应与我们目前了解的心理现象相一致。那些心理学上站不住脚的区分,即便是教师常用的,都应避免。此外,在心理学上看来是重要的区分,即使在教育目标中不常用,也应考虑予以采纳。这是心理原则。

第四,分类学应该尽量兼容并包,体现任何教育机构、任何教育单元或任何教育哲学所强调的种种行为变化。这是包容原则。

分类学要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必须具有可交流性、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这正是以上四条原则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