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9 心肺复苏终止与伦理学问题

2.6.19 心肺复苏终止与伦理学问题

研究显示,当患者在院外进行ALS无效的情况下,迅速将其转送到医院进一步急救,通常成功概率极低。有短暂自主心律恢复预示着可能预后良好,要求尽可能转到医院抢救。某些特殊状况,如低温、中毒、电击、药物过量等,也应尽快转往医院。现有研究表明,若ALS累计时间>30分钟而又缺乏缓解条件时,延长复苏时间并不能获得成功。如果没有复发性或顽固性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药物中毒的病史、原发性低体温,开始ALS 30分钟后仍无自主循环者,可考虑停止复苏。如果任何时间出现自主循环恢复征象,都应该延长复苏的时间。停止BLS和(或)ALS均涉及伦理学问题。所有的医务人员在为复苏的患者进行救治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考虑伦理、法律和我国的文化背景,在决策时进行综合考虑,包括患者代理人及其他相关规定。

(1)院外心脏骤停患者CPR的终止:2010年,美国心肺复苏(CPR)及心血管急救(emergency cardiac care,ECC)《指南》制定了“终止BLS和ALS的复苏通则”。对于发生院外心脏骤停且接受了BLS的成年人,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救护车转移前终止BLS:①急救医务人员或第一旁观者没有目击到心脏骤停;②完成3轮CPR和AED分析后没有恢复自主循环;③未给予AED电击。对于现场有ALS的急救人员为院外心脏骤停的成年人提供救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救护车转移前终止复苏操作:①心脏骤停无任何目击者;②未实施旁观者的CPR;③在现场进行一整套ALS救治后未恢复自主循环;④未给予电击。(https://www.daowen.com)

(2)院内CPR的终止:只有BLS和ALS均宣告失败,临床判定患者已死亡,可以终止CPR。终止CPR的判定标准包括:经过规范BLS和ALS的积极抢救并持续>30分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仍无自主呼吸、自主心搏,心电图呈一直线;②虽然心电图仍有心电活动,但属于临终前的心电节律(缓慢的室性蠕动波、极其缓慢的偶发的无脉性电活动),而且又无可逆性原因者;③深昏迷,瞳孔散大并固定,对任何刺激反应消失。必须强调的是,没有抢救时间限定30分钟的标准。对于下列患者,应进行超长时间的CPR:①非创伤性意外引起的猝死,如触电、溺水、中暑、低温冷冻、中毒、异物窒息、AMI等;②医源性意外猝死,如麻醉意外、介入手术操作、药物过敏、输液输血反应等;③特殊身份的人或死者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者。有条件时使用自动心肺复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