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 高血压急症的临床特征与处理原则

3.5.4 高血压急症的临床特征与处理原则

(1)临床特征:①血压水平,常>210~220/130~140 mm Hg;②眼底检查,动脉变细、出血、渗出、视盘水肿;③神经系统,头痛、视觉异常、精神错乱、意识障碍、局灶性感觉缺失;④心肺检查,心尖搏动增强、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肺部湿性啰音、肺水肿;⑤肾脏改变,少尿、蛋白尿、肌酐清除率下降、氮质血症;⑥胃肠道症状,恶心、呕吐。

(2)尽快明确诊断:当怀疑高血压急症时,应进行详尽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评价靶器官功能是否受累及受累的程度,以尽快明确是否为高血压急症。(https://www.daowen.com)

(3)处理的基本原则:①高血压急症的患者应进入急诊抢救室或加强监护室,持续监测血压;②尽快应用适合的降压药物;③酌情使用有效的镇静剂以消除患者的紧张心理、焦虑与恐惧;④针对不同靶器官的损害给予相应的处理。

(4)实施分段渐进降压:是高血压急症的首要治疗措施。在起始降压阶段,降压的目标不是使血压降至正常,而是渐进地将血压调控至合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心、脑、肾等靶器官的损害。在治疗前要明确用药种类、用药途径、血压目标水平和降压速度等。在临床应用时需考虑药物的药理学、药代动力学作用,对心排血量、全身血管阻力和靶器官的灌注等血流动力学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在严密监测血压、尿量和生命体征的情况下,应视不同的临床情况使用短效静脉降压药物。降压过程中要严密观察靶器官功能状况,如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变化、胸痛是否加重等。由于患者已存在靶器官的损害,过快或过度降压容易导致组织灌注压降低,诱发缺血事件。在处理高血压急症的同时,要根据患者靶器官疾病进行相应处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靶器官,并针对既往的基础危险因素进行治疗。无论血压正常者还是高血压患者,脑血管的自动调节机制下限约比静息时的平均动脉压低25%。初始阶段(数分钟至1小时)血压控制的目标为平均动脉压的降低幅度不超过治疗前水平的25%。随后的2~6小时将血压降至安全范围,一般为160/100 mm Hg左右。如果可耐受这样的水平,临床情况稳定,此后24~48小时逐步将血压降至正常水平。在治疗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年龄、病程、血压升高的程度、靶器官的损害和合并的临床情况,因人而异制订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