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标准

(一)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由此可见,待决民事案件和指导性民事案例的相似性,需要从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确定。这种基本案情判断标准引起广泛质疑。[6]法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启动了援引指导性民事案例后,都需要对待决民事案件和指导性民事案例之间是否具有足够的相似性进行判断,只有确定了相似性,才能参照指导性民事案例作出判决。根据基本案情确定民事案件的相似性,似乎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基本案情决定着法律适用,缺少这一基本前提,就无法在待决民事案件与指导性民事案例之间确定相似性。那么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法律适用能否作为待决民事案件与指导性民事案例之间具有相似性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认为法律适用也是民事案件相似性判断的标准。

将法律适用认定为对制定法规定的具体化,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克服制定法的缺陷,而不是对制定法本身进行解释。[7]法官在具体判案时进行民事案件相似性判断,使用法律适用标准比较笼统,而且法律适用的侧重点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适用,在具体操作时存在争论。指导性民事案例是对现行的制定法或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解答的,其裁判要点更是直接概括了指导性民事案例中体现的主要法律规定。已经公布的正式案例文本中,裁判要点完全可以独立于基本案情而存在,成为独立的法律规则,只不过这种规则是对现有制定法的拓宽或细化。如果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只是形成抽象法律规则,成为具有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那么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就变成司法解释的另一种形式了,实际上就是司法解释了。而且基本案情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说,不是一个严谨的明确的法律术语。[8]基本案情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同的法官或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宜作为民事案例相似性判断的标准。民事案件事实方面的比较是决定性的,只要民事案件关键事实部分具有相似性,就可以决定法律适用上的相似性,进而参照指导性民事案例形成类似的判决结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相似性是附随的,不能与基本案件事实中相似性的比较并列在一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