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善意受票人进行实质认定
2026年03月15日
(二)对善意受票人进行实质认定
善意受票人概念的提出源自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善意受让人”。在民法中“善意受让人”即对他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情的受让人,该当事人不知情的对象是无权处分的事实,即对货物物权人发生了错误认识,善意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可取得无权处分之物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解决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瑕疵问题,试图以之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8]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既然发生无权处分之事实那么必然发生了真实的货物交易,也是基于此事实基础才产生保护第三方信赖利益、保护交易秩序的价值考量,如果没有此事实基础,善意取得制度就失去了其理论根基。
《处理通知》将善意取得制度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取得法律关系中,应当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考量相一致,只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才值得保护不知情受票人的信赖利益、才符合税务机关纳税的实质。而无货交易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的受票人,其虽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但其与销货人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如果将其认定为善意受票人,则与《处理通知》规定的认定善意受票人的实质相背离,偏离了实质课税原则,因此,无货交易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的受票人,不属于《处理通知》规定的善意受票人,不能适用其关于善意受票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处理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乙公司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表面上似乎符合《处理通知》中认定的善意受票人,但根据本案交易的经济实质发现,其并不符合善意受票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