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复合性规则适用效果的实践考量
关于权义复合性规则适用效果的考量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分别对278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受调查者和222名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受调查者进行专题调查。调查问卷内容选择了《宪法》第42条、第46条、第58条、第9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和第108条,《公司法》第37条和第46条,《工会法》第19条,共9条法律规则。调查结果后文分别叙述。
1.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国家公权力实施效果考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义复合性规则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依循此逻辑我们首先对此类法律规则适用效果进行考察。本文选取的样本主要是我国《宪法》第58条、第9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和《工会法》第19条的法律规则。调查问卷基本结构是:其一,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否清楚其是权利?是义务?还是权利和义务复合体?问卷答案分为:权利、义务、权利和义务复合体三种选择;其二,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清楚?问卷答案分为: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种选择;其三,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方式?问卷答案分为:可以自由选择、必须履行两种选择;其四,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如果自己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卷答案分为:应该承担、不应该承担两种选择。
(1)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国家公权力实施效果认识度均值考量。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对四组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23.2%、13.6%、63.2%.也就是说有仍有36.8%的被调查对象根本不清楚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对四组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13.8%、47.2%、35.5%、5%,也就是说40.5%的被调查者只是模糊知道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的内容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但具体内容并不清楚;对四组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法律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22.5%和77.5%,也就是说仍有22.5%的被调查者根本不清楚权力主体具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对四组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法律后果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84.3%和15.7%,也就是说15.7%的被调查者根本不清楚权力主体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表7 四个公权力规则认识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
(2)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国家公权力实施效果职业认识度差异考量。通过对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278名被调查对象与不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222名被调查对象认识度比较发现:在对行为模式认识的清楚度方面前两项错误认识差异分别为0.4%和5.2%,后一项正确认识差异为5.3%;在对规则内容认识的清楚度方面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项选择差异分别为10%、13%、15.5%、3.3%;对义务履行方式认识方面,错误和正确的差异分别为4.1%、4%;对责任承担认识方面正确和错误的差异分别为27.9%、11%。总之,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被调查对象与不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被调查对象认识度差异很小。
表8 四个公权力规则认识职业差异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
2.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公民私权利履行效果考量。本文选取的样本主要是我国《宪法》第42条和第46条、《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法律规则。调查问卷基本结构是:(1)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否清楚在何种情况下是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是义务?问卷答案分为: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种选择;(2)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否清楚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问卷答案同样分为: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种选择;(3)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如果自己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卷答案分为:应该承担、不应该承担、不清楚三种选择。
(1)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公民私权利履行效果认识度均值考量。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对三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22.8%、48.7%、23.8%、4.4%。也就是说仍有28.2%的被调查对象根本不清楚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对三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方式清楚度均值分别为23.1%、49.5%、23.9%、3.5%。也就是说27.4%的被调查者根本不清楚权义复合型规则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方式;对三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法律后果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37.8%和62.2%。也就是说37.8%的被调查者根本不清楚权利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表9 三个私权利规则认识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
(2)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公民私权利履行效果职业认识度差异考量。通过对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278名被调查对象与不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222名被调查对象认识度比较发现:在对行为模式认识的清楚度方面前两项错误认识差异分别为14.7%和8.7%,后两项正确认识差异为17.8%和7%;在对规则内容认识的清楚度方面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项选择差异分别为16.8%、9.6%、22.3%、5.4%;对责任承担认识方面错误和正确的差异均为4.7%、4.7%。总之,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被调查对象与不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被调查对象认识度差异不明显。
表10 三个私权利规则认识职业差异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
3.权义复合性规则与企业法人私权利履行效果考量。本文选取的样本主要是我国《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的法律规则。调查问卷基本结构是:(1)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否清楚在何种情况下是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是义务?问卷答案分为: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种选择;(2)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否清楚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问卷答案同样分为: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种选择;(3)调查询问被调查者对于某一条权义复合性规则如果自己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卷答案分为:应该承担、不应该承担、不清楚三种选择。
(1)权义复合性规则与企业法人私权利履行效果认识度均值考量。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对两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33.4%、12.7%、53.9%,也就是说仍有46.1%的被调查对象根本不清楚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对两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12.5%、44.3%、36.9%、6.3%。也就是说43.2%的被调查者只是模糊知道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的内容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但具体内容并不清楚;对两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法律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41%和59%。也就是说仍有41%的被调查者根本不清楚权力主体具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对两组权义复合型法律规则法律后果的清楚度均值分别为70.9%和29.1%。也就是说29.1%的被调查者根本不清楚权利主体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表11 两个私权利规则认识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
(2)权义复合性规则与企业法人私权利履行效果职业认识度差异考量。通过对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278名被调查对象与不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222名被调查对象认识度比较发现:在对行为模式认识的清楚度方面前两项错误认识差异分别为0.5%和6.4%,后一项正确认识差异为5.8%;在对规则内容认识的清楚度方面非常清楚、大概清楚、不太清楚、不清楚四项选择差异分别为5.1%、15.5%、11.2%、3.9%;对义务履行方式认识方面错误和正确的差异均为2%和2.1%;对责任承担认识方面错误和正确的差异均为7.2%。总之,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被调查对象与不具有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背景的被调查对象认识度差异不明显。
表12 两个私权利规则认识职业差异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