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抵扣税款的行为是否使国家税款利益受损
2026年03月15日
(三)乙
公司抵扣税款的行为是否使国家税款利益受损
同样在国家税款利益受损的判断上,税务机关采用形式解释,乙公司采用实质解释。
当地税务机关认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的这一虚假行为,会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本案中甲公司以套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为乙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虚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抵扣了税款8000万元,乙公司用不能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少缴税款8000万元。
乙公司认为其虽用甲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但并非所有的抵扣行为都会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只有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而虚假抵扣的才会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乙公司因货物交易为虚假不具有纳税义务,因而该抵扣行为根本不会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而本案中,丙公司与下游企业发生实际交易,以乙公司与其未发生货物交易而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方属于不应当抵扣而抵扣的行为,造成税款损失。乙公司的抵扣行为与丙公司的抵扣行为有本质不同,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处理处罚决定实属将丙公司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而应承担的税收责任转嫁到乙公司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