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租界法院收回治外法权

四、改组租界法院收回治外法权

1930年元旦王宠惠以司法院院长之身份发表《司法院过去工作之回顾与今后进行之计划》,他在文章中将对外撤销领事裁判权列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工作。该年是上海临时法院协议到期之年,长期以来收回租界治外法权一直是国民政府之心愿,当时各国皆已废除而独存于我国,王宠惠谈及此制度时说:“此制一天不废,中外人民一天不能相安。满清时代,不明外情,与英国定约,倡此制度,以后各国援以为例。我们回想起来,国家主权丧失极易,到了收回时候就很难,我们一定照我们的方针,继续作下去。”他于1月27日发表《改组上海临时法院交涉经过》,详细阐述了上海临时法院存在之弊端:“我们对于临时法院最不满意的地方:第一,就是陪审观审制度的存在。外国的官吏可以在中国的法庭中坐着会审观审,本是根据不平等条约而来的,到了现在这一个制度还是存在,在表面上他们是陪审观审,而实际上他们侵犯中国审判权;所有的案件都由他们判审,这是我们最不满意的一点。第二,法院对内对外一切重要事务都由外人书记官长办理,而法院对于书记官长的任免,无权过问。如递呈,查封,交保,查案,以至判决后执行等事务,统由书记官长一人包办;其他如法院之会计等也由书记官长管理,所以书记官长在法院中的权限很大。从前旧的协定名为收回会审公廊,其实使外国人的地位越趋巩固。第三,司法警察全归工商局节制,不受法院之指挥监督。法院对外如执行拿人查封等虽然由司法警察去办理,但是法院不能指挥他们,他们取自由行动,要哪一天执行就在哪一天执行。第四,监狱与法院不发生关系。本来法院和监狱有密切的关系,犯罪人被判决后法院有监督之权。但是临时法院的监狱完全由工部局捕房管理,中国人在狱中所受的待遇极是不平等,也只得听他们摆布。法院判决的案件,工部局捕房可以自由执行。譬如一件案件外人认为判得太轻,在执行时就严厉些;又如开释犯人,比方一个犯人已经过监禁了相当时候,期满后当然要释放,但是工部局捕房可不照法院的判决去执行;法院判决于六个月释放的,工部局捕房故意延到数月以后经过相当时候再行释放,这未免使法院难堪了。第五,工部局捕房于执行时往往以会审观审领事的主张为主张,而对于法院的判决案漠然视之。对于一件案件如果未得陪审官的同意而判决了,则在执行时捕房必从中阻挠。第六,中国的法院编制法是四级三审制,初审是在地方法院,二审是在高等法院,三审是在最高法院。这一个制度非但是我们采用,即外国也采用的。而临时法院只有两审:初审在法院,二审在法院中的上诉庭。在上诉庭败诉后,不能上诉于最高法院,这些是缺点中的重大者。”针对以上弊端王宠惠在《改组上海法院之感想》中提出了新协定即针对上述缺点予以补救的措施:“(一)取消会审观审制度,民刑案件均由中国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干涉。(二)书记官长由中国政府依法任命,书记官之职权,一依中国法律之规定。(三)司法警察由法院任免,并受法院完全之指挥监督。(四)民事拘留所,女监完全交还中国,刑事监狱,充分适用中国监狱法,中国得随时派员视察,并可将人犯解至租界以外之监狱执行。(五)执行权已完全操之法院,无受外国领事或工部局掣肘之虞。(六)由中国设一高等分院为上海法院之上诉机关,不服高等分院之判决者,依法律得上诉于最高法院,用期符合于中国所采之三审制度。(七)民刑诉讼之审判,完全适用中国民刑诉讼法。”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律硕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2]张仁善编:《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本文所参考、引用王宠惠先生著作均见该文集,主要参考、引用论文有:《司法院过去工作之回顾与今后进行之计划》《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改良司法意见》《法学之功用》《改组上海法院之感想》《改组上海临时法院交涉经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