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平等观念之差异性
不过,应该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早有平等之要求,但平等观念始终只是一种追求并作为历朝历代农民起义的标语,并没有以一种确定的形式(即法律上的权利)得以认可。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社会自古以来权利意识匮乏,平等观念根本难以上升到法律上的权利平等这一层面。即使有不断的农民起义推翻残酷的不平等制度,也只是改变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地位关系而已。平等权很难在中国的古代法律中得以确立。然而在西方,平等观念从正义理念出发,建立在自然法的论证基础上。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对此,梅因写道:“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当时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10]并且,法律是维护或实现这一平等的调节器。孟德斯鸠指出,“人一生出来就都是真正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不能继续下去的,社会使人们失掉了平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11]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的那样,“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12]也就是说,立法能平衡客观因素对不同主体产生的不平等的影响。这为西方国家的平等一早奠定了法律权利的基础。
尤其发展到近代,西方平等观念进一步以自然法为武器实现了由等级身份到个体人格平等的转变,并上升为人权的重要内容。1776年美国颁布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分别有“人人生而平等”以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的表述,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具体到中国近代人格平等思想的法律构建,由于战争不断,在救亡图存的艰难语境里,个人人格平等思想来不及充分地成长就衍变为身份的平等自由要附属于国家的独立自由。直至今天,鉴于经济的畸形发展,城市对农村的经济掠夺更进一步加剧了农民与市民之间平等性的恶化,这也成为农民市民化之路中的极大障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