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修正

(一)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修正

所谓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修正是指基于权义复合性规则独立存在的法理基础和功能价值的缺失,对其进行学术规范或理论认识纠偏。主要包括三方面内涵:

1.从法理学角度彻底摒弃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逻辑误导,它并非独立的法律规则类型。具体包括三方面:

(1)法律规则按照行为模式不同只存在授权性、命令性、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不属于三者中的任何一种规则。但是,权力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因为,从表面上看,权力规则似乎既规定权力主体的职权,又规定了权力主体的责任,然而这并非权利自由,权力主体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够不折不扣执行。所以,权力规则本质上属于命令性规则,而非权利与义务的复合形态。

(2)法律规则按照调控方法不同只存在任意性、强制性两种法律规则;授权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既不属于任意性规则,也不属于强制性规则。因为,相对于同一个行为,既授予权利、又规定义务等于什么也没有规定。但是,权力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

(3)法律规则按照其确定程度不同只存在确定性和非确定性两种法律规则;权力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既不属于确定性规则,也不属于非确定性规则。因为,权义复合性规则不属于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是显而易见的;但其由于没有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显然也不属于确定性规则。

2.从法理学角度彻底纠正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功能误导,它也不具有独立的功能。具体包括两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基于法律要素分析和系统功能配置,权义复合性规则不具有独立功能。规范分析法学认为,法律通常包括概念、原则、规则三个基本要素,概念是基础要素,其主要功能在于认识功能、表达功能、促进法律科学化功能;原则是灵魂要素,其主要功能是对法律制定和实施发挥宏观指引、整体协调、原则把控、特殊纠偏功能;规则是主体要素,不仅数量大且对系统发挥主要功能,即常态、明确、规范、微观的指引功能。因此,相对于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而言,法律规则的独特功能是对主体行为微观明确指引、常态规范指引,而不是宏观概括指引、非常态指引。权义复合性规则由于行为模式不确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模糊混淆根本无法实现其主要功能,甚至连法律原则的宏观概括指引功能也望尘莫及。

(2)基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分析及其系统功能配置,权义复合性规则不具有独立功能。依循规范分析法学理论,法律规则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固定的逻辑结构,这既是法律规则发挥其独特功能作用的基本物质结构保障,也是实行法治的主要优势,同时也是法律规则与道德、宗教、习惯规则的主要区别。权义复合性规则由于行为模式不确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模糊混淆、法律后果不清晰,根本无法完成法治和法律的基本担当。

3.从法理学角度彻底纠正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价值误导,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缺乏契合点。具体包括两方面:

(1)权义复合性规则作为价值客体不能诱发价值主体的基本法律价值需求。通过前文课题组对权义复合性规则实证考量可知,类似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典型的权义复合性规则,无论是对其适用效果,还是承载价值的分析考量,其并未发挥权义复合性规则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公民义务的双重价值和效果;相反,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公民对劳动权、受教育权认识的模糊和令人费解,同时致使真正的法律义务主体规避法律和责任逃脱[10]。请问一个适龄(6周岁)儿童如何履行受教育义务?监护人和政府才是真正的义务主体。

(2)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均对于权义复合性规则产生否定性评价。通过前文课题组对权义复合性规则实证考量可知,无论是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是作为私法主体的公民、公司企业,均未因我国有关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存在而认同其授予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义务的双重价值和效果,相反,普遍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