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身份受限制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农民还是市民又或是处于农民市民化过渡时期的准市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然而,我国传统社会的身份沿袭以及当今户籍制度对农民和市民之界定,却都深深地刻着身份的烙印。农民作为身份之象征始终没有走出其身份的限制。
早在战国时期中国就有“四民”之分,四民不仅要分居,更要定业,便有了所谓“农之子恒为农”(《国语·齐语》)的说法。而“民”字义训为瞑、为盲、为冥,都含有恶意,显有贵贱的区别。[13]即使到了今天,这种区分并没有完全消弭。从法律意义上对农民的界定直接体现在《户口登记条例》。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属性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民是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居民。很明显,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农民的身份属性,与职业无关。可以说,“户籍制度是‘农民’成为一种身份符号象征的根源”[14]。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在中国,只要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就意味着你是农民。也正是基于此,很多放弃农业进入城市或开办企业的农民,往往被冠之以“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之称谓,身份色彩不言而喻。甚至在民间,“农民”一词多少带有贬义的意味,有时甚至是骂人之语。不仅如此,从“农民”一词的学术使用上,也隐藏着深深的身份意义。在英文中可作“农民”解的“peasant”和“farmer”两个词,在中国学术上选择了在古英语中“作动词用意为‘附庸、奴役’、作名词用时还兼有‘坏蛋’之意”的“peasant”,而不是指称职业的“意为‘农场工人’(包括农场主)”的“farmer”一词。[15]也即在“农民”一词的语义选择时仍摒弃了从“职业”角度的理解而是再次选择了从“身份”角度的理解,这也就再次加重了“农民”一词的身份意义。(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在我国,农民这一群体始终与身份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并且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即使是进程务工的农民,也并不能摆脱身份的种种限制。有学者甚至尖锐地指出:“农民背井离乡是农业严重凋落后无法生存的被迫选择,外出打工其实是唯一出路……其实无论进城与否,他们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地位都不会改变。”[16]这种身份上的不平等性显而易见,且伴随着农民的市民化之路并没有得到改善。相反地,以“准市民”为代称形成的三元社会结构在目前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一个凝固状态。走上市民化之路的中国农民与市民之间仍然存在着身份上的鸿沟,难以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