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事实标准
裁判要点一直是判例制度或者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英美法系的先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裁判要点,只有后来的判例研究者总结的裁判要旨。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中,多数都指出了裁判要点。大陆法系公布的判例倾向于从案件中总结出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制定法没有多少本质区别。我国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在正式文本中指明裁判要点,是制定法体系必然的做法,也有助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援引。不过,民事案例中写明裁判要点会被认为先入为主,在裁判作出之前就写明如同法规的要点会不符合裁判规律,因为要点就是判决理由中抽象出来的,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释。[9]指导性民事案例如果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法规,就不能产生判例制度的独特价值,尤其是不能对法官的具体判案起到灵活的指引。然而,换个角度来看,也恰恰说明大陆法系判例的特殊情况,就是指导性民事案例的相似性判断离不开法律构成要件,因为裁判要点类似于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构成要件组成的。要件事实标准可能更符合大陆法系法官援引案例,即待决民事案件与指导性民事案例的相似性依赖构成要件作出判断。比如,一个无因管理案件,可以按照法律构成要件分成若干构成事实,即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待决民事案件与指导性民事案件的事实在这几个方面都相同就符合相似性标准,否则就达不到相似性要求。
构成要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法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权威性,而且大陆法系法官熟悉法律构成要件,如果将法律构成要件作为指导性民事案例相似性判断标准,更容易引导法官去援引指导性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专门强调,裁判要点只能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相比于制定法和司法解释,这种法律效力更适合用来分析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裁判要点在实体法上完全可以成为裁判依据,只是囿于法官权力设置,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以民事案例的形式确定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原初的观点认为:“基于我国宪政制度的考虑,将先前的判决作为有实际拘束力的法律规范来对待,缺乏立法基础,也无相应诉讼制度支撑,因此,指导性案例应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10]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允许裁判文书通过将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的方式援引指导性民事案例,就必须以符合我国法官权力的方式判断指导性民事案例的相似性。指导性民事案例文本中,还有专门设置的相关法条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标示出法条可以表明指导性民事案例是以案释法,可以使指导性民事案例明显区别于英美法判例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案例中指明法条可以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误解,有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把握裁判要点,便于裁判民事案件时引用相关法条,也有利于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汇编和整理指导性民事案例。
指导性民事案例中有裁判理由,其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更适合作为直接的援引依据。在每个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文本中,都有裁判理由部分,对整个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细致说明。指导性民事案例正式文本中,裁判理由部分的篇幅要远远大于裁判要点部分,裁判理由是裁判要点的深入分析,裁判要点是裁判理由的提炼和总结。在指导性民事案例裁判理由部分中,法官往往准确地归纳案件的焦点争议,同时对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进行评述,确定是否采纳相关辩论意见。相比于接近抽象法律规则的裁判要点,裁判理由部分以更加详细的事实展现出民事案件的直接情况。根据我国指导性民事案例制度的实际情况,民事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宜采用法律构成要件识别方法,因为指导性民事案例中的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均支持法律构成要件识别方法,而且也符合制定法体系的传统做法。
[1]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2]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3]胡国均、王建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4]孙海波:《论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与滥用——一种经验主义视角的考察》,载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论丛》(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5][英]克罗斯、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苗文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页。
[6]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7期。
[7]郭锋:《指导性案例的价值、效力与适用》,载胡云腾主编:《中国案例指导》(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
[8]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29页。
[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3页。
[10]胡云腾等:《〈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