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范畴体系重构的实践意义
1.研究法律行为范畴体系,是重视法的操作和运行的现实要求。也就是要把本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分析法的实效及障碍因素,逐步纠正我国目前重立法、轻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倾向。富勒说:“法律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的目的,不仅是使其成为观念上的法,更重要的是使其运行于社会现实生活中,逐步纠正我国目前重立法、轻执法、司法与守法的法律现象。法律行为范畴是法运行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通过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研究,可以考察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的运行顺畅与否。从行为角度看,立法、守法、执法、司法都是法律行为,它们之间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通过对立法行为的评价,检验立法在程序上是否达到了公开、民主、科学、互涉、自律,在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理念及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守法行为的评价,检验立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需要加以立、改、废,检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检验司法行为是否体现客观、公正,救济程序是否足够、经济。反过来,通过对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研究,又可以检验法律的善恶。
2.法学理论范畴体系重构能促进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理论立法制度的发展。法学理论范畴体系重构,将会使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的构造焕然一新,同时提升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更重要的是,对于完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例如,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里,依然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但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深层次的立法,依旧存在着不足。研究法律行为范畴体系,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法律行为范畴的设立整合了民法和民法学的体系,使民法体系更加完整化和层次化。我国正在筹备制定民法典,对于其框架构造,众多的专家指出需要设立总则,总则的设立才能让复杂多种类的民法看起来具有整体性,主体制度肯定在总则之中,并且地位也很重要,有主体就必须要有行为,即主体的行为。同样的,在未来的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几乎没有学者对中国民法典究竟是否应该在立法上接受法律行为概念、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以及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行深层次、体系化的研究。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更好地为中国民法等部门法的完善与整合,为中国民法草案的制定提供参考,从而推进法治进程。为此,从法理学角度研究法律行为范畴,不仅使民法更具整体性,更完善了民法制度。(https://www.daowen.com)
3.法律行为范畴的下位概念的类型化、系统化、精确化,有助于促使法律适用更加清晰化、合理化;有助于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落实于个案。例如,就行政行为而言,它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工具。正因为这样,才能在个案中明确国家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界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个体化与明确化,这也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功能。就民事领域而言,充分认识到法律行为意思本质的要素,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地、自主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更为明确和稳定,也容易被外界判断和识别,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总之,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重构,实现对部门法的指导,改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脱节的状况,有很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