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审合一制度之争论

(二)侦审合一制度之争论

侦审分设模式日渐暴露出的局限性,使公安部作出了侦审合并的决策。1997年,全国刑侦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会议决定对侦审分设的工作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侦审一体化。此后,公安机关内部的专门预审机构基本被取消,原预审职能划入法制部门等相关部门。此一体制改革旨在实现侦查部门内部诸项工作进行的一体化,从而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以适应动态社会环境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不可否认的是,公安部推行“侦审合一”的初衷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刑事打击效能和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限,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对节约办案成本和明确办案责任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侦审一体化改革争议比较大,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争论,反对侦审合一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侦审合一减弱了预审的把关监督作用,容易造成刑事案件的质量下降。侦审合一后,刑事案件由侦查部门“一竿插到底”,使得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上出现“空档”。[5]单纯依靠人民检察院外部监督的运行机制本身就存在弊端,一旦检察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绝大多数的案件瑕疵和缺陷就要延续到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从而给起诉和审判埋下先天的质量缺陷和程序瑕疵。

其次,侦审合一导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不畅,常常出现“多头”报送的现象。在侦审分立的体制下,只有预审部门负责与检察机关打交道,联系的频繁化和联系人员的相对固定化,保证了工作的效率和顺利开展。但是预审取消后,公安机关内部的很多部门往往分头向检察机关报捕、移诉,给批捕、起诉工作带来很多不便。[6](https://www.daowen.com)

再次,侦审合一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我国当前侦查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这一转变和考验。按照侦审合一的要求,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具备多元的综合业务能力。长期以来实行的侦审分设的体制使得不同部门,尤其是侦查部门和预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各有所长,侦查人员往往善于侦查破案,却缺乏预审工作所必备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因此,既能破案又能办案的要求不仅脱离实际,容易造成日常工作的混乱,不利于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必须指出的是,侦审合一改革实施的这十几年来,其工作的开展可谓举步维艰,在各地的改革实践中也呈现出“回潮”的情况。即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实行“侦审合一”的预审体制;但是少数公安机关仍然又逐步恢复原有的侦审分设的预审体制,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天津市和北京市两个直辖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组建了独立于刑侦系统外的预审部门。可以看出,“侦审合一”产生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弱化和侦审体制不一等问题,不但影响公安机关诉讼职能的发挥,也阻碍了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