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平均分:除法学习的开始
“平均分”的产生源于分物,常常要求做到“公平”。为了公平,要求在“分”的时候,要“分”得“同样多”,“平均分”由此而产生。于是“平均分”也有这样的两个性质:一是把要分的物体尽可能地分完;二是要使每份所分得的数量都相等。
“把要分的物体尽可能地分完”就意味着有两种情况:“正好分完”和“不能正好分完”。这是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学生容易理解接受。苏教版数学教材初次教学“平均分”时,似乎刻意回避了分完“还有剩余”的情况,教材中给出的全都是能正好分完的情况,到学习《有余数的除法》时再介绍平均分后有剩余的情况。而美国Harcourt教材中,学生从认识“平均分”开始,就有了“余数”的存在,教材上是如下安排的(图1)。

图1 初步认识“平均分”
图1中明确指出:“Divide into equal groups.Somemay be leftover.”(平均分,可能有剩余),不管分后是否有剩余,图旁都给出了“____left over”(还剩多少)。
笔者认为Harcourt教材中这样的安排符合知识结构的层次和学生的认知发展特点。奥苏伯尔的同化论中提出,知识在头脑中组成一个有层次的结构,最具概括性或包摄性的观念处于这个层次结构的顶点,它下面是包摄范围较小和越来越分化的命题、概念和具体知识。学习者在接触一个陌生的知识领域时,从已知的较一般的整体中分化细节,要比从已知的细节中概括整体容易一些。学前儿童主要是通过由具体到一般的方式获得知识,当他们入学后,获取知识的方式逐渐成为由一般到具体。因此,教材内容的编排和呈现应遵循由整体到细节的顺序。
苏教版的数学教材内容安排中,学生认识平均分后,先学习表内除法,在二年级下学期理解有余数的除法后,再学习除法竖式。有了“余数”的概念,学生对除法竖式的理解更加透彻,在知识认知结构上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