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疗效标准及治疗结果
疗效标准之评定按河北省卫生厅1984年编写的《疾病诊断要点与疗效判定标准》而定。眼底出血、渗出基本吸收,短期未复发,视力增进者为治愈;出血大部分吸收,视力有好转者为好转;经治3个月以上视力不增加、出血不吸收者为无效。
经治后,出血完全吸收者20只眼(黄斑出血1只眼,视网膜静脉阻塞5只眼,视网膜静脉周围炎、高血压动脉硬化眼底出血各7只眼),出血大部分吸收者6只眼(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血压动脉硬化眼底出血各3只眼),出血不见吸收或反复出血者6只眼(高血压眼底动脉硬化出血者5只眼,黄斑部出血1只眼),治愈好转率为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