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范畴

(三)范畴

古代的方证就是用望、闻、问、切采集的患者的外在表现,其着眼点是“人”而不是“病”。其内涵可以是西医所说的病,也可以是某种综合征;可以是中医的证,也可以仅仅是某个症状。方证辨证并不局限于阴阳表里寒热虚实,也不是与辨病治疗相对立的一个疾病单位,而是一种与诊断用药浑然一体的辨证模式。方证辨证是中医辨证论治的基本单位,但更简便而具体。

《伤寒论》中的方证对应理论,即有是证用是方,既可以用于外感病,也可用于内伤杂病。其“方证”的概念要比中医诊断中八纲、病因病性,以及脏腑辨证中的诸如表证、暑湿、血瘀、肝气郁结证等提法更加明确具体,是对脏腑辨证、八纲辨证等模式的具体化。如“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这里的“头痛发热,汗出恶风”即桂枝汤的使用指征,与同为风寒表证而表现为“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的麻黄汤证差异显著。

在中医数千年的临床实践中,方药的使用均要有严格的证据作为支撑。这种使用方药的证据是古人在长期对人体自身反复进行的大规模方药试验结果的提炼和升华。因此,“证”既是病机意义上的辨证论治之证(疾病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包括病因、病位、病性和邪正关系,是疾病状态下的机体阴阳、脏腑、气血紊乱的综合反应),也可以是症状(含体征),是以人的外在表现为诊断的依据凭证,其适用范畴远大于辨证论治。因此,方证是以方为名的“证”,就是用方的指征与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