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证辨证与辨证论治的关系

四、方证辨证与辨证论治的关系

辨证论治是中医理论的精华,包含辨证和论治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落实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是辨证、立法、选方、遣药四个环节。证、法、方、药有机统一,即据证立法、依法选方或遣药组方,使方具有明确适应证,是理、法、方、药一体化的体现。

方证辨证之“证”,与辨证论治之“证”有相同之处,即均为病机与证候表现。但从原始定义“病与证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来看,其描述中包含病种、证候、病机,甚至还有一些是体质等。如《汤液经法》“大青龙汤,治天行,表不解”“小泻脾汤,治……里寒外热”,其中“天行”便是病名,“表不解”“里寒外热”等便是病机。而《伤寒杂病论》中还有很多方证描述是以体质为主的,如尊荣人、强者、羸者、酒家等;也有很多是病的描述,如肺痈、肠痈、胸痹、霍乱、狐惑等;更多的是一些证型的描述,如“麻黄证”“桂枝证”“柴胡证”等。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方证辨证的适应范畴远大于辨证论治。

但与辨证论治相比,无论从原始含义还是现代含义来看,方证辨证所用之方和证也都具有明确的选择性,即主要是以经方和经方方证为主。而当代的辨证论治则不同,可以推而广之用于所有的中医诊疗过程中。因此,从应用范围来看,辨证论治的临床应用远广于方证辨证。

由于方以药成,方药的集合功用体现具体治法,治法与证相应,所以方剂与证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方证相应),即所谓有是证用是药,证同则治同。而落实在临床实际中,由于人体功能结构以及所产生疾病的复杂性,高度对应于特定证的方剂只是理想中的。因此,基于每个人的体质及生活环境等诸因素所导致的个体差异性,临床上用于治疗某一证的方剂常有多首,这些有效方剂实际上可能更多地表现为方剂与证之间的不同程度的对应关系,各有侧重及不同。也可以说,治疗的成败取决于方剂与证之间的相关程度。由此表明,方证相关是辨证论治思想的体现,在理论上与辨证论治并不矛盾。

方证是联系方剂与病证的桥梁。辨别方证的过程实质就是实现诊断与治疗一体化的过程,辨证论治包括方证对应,方证对应是中医辨证论治原则的体现。因此,方证对应思想是对现行辨证论治模式的深化、简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