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诊断标准的模式
2025年08月10日
(一)证诊断标准的模式
对于证的诊断标准应该是什么样的模式与结构,目前尚无统一定论。根据现有的一些诊断标准,可将其模式与结构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定性或定量诊断标准 定性诊断标准其内容由若干症状(简称症)组成,一般分为主症项和次症项,以满足其中的若干条项目为判断标准。组成诊断标准的症状可按轻、中、重分级评定,以说明其严重度,或作为干预前后疗效判定的依据。定量计量诊断标准对于组成证的标准的若干症状,根据其在证的判定中的重要性予以量化分级,并赋予一定的分值,体现症状对证的判定的贡献度,以症状总分值达到所规定的分值阈值为标准。
2.宏观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诊断标准 宏观诊断标准的内容由特定的症状组成。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诊断标准的内容由症状及相关理化指标组成,也就是在证的诊断标准中引入微观辨证指标。
3.单纯的证候或病与证候相结合的诊断标准 单纯的证候诊断标准指不考虑病,包括中医和西医的病的特性的证候诊断标准,如独立于疾病的脾气虚证、肝气郁结证的诊断标准等。这类诊断标准属于从“异病同证”角度出发建立的共性诊断标准。病与证相结合的证的诊断标准是指在某种中医或西医疾病名称下的证的诊断标准,如头晕的辨证标准及高血压病的中医辨证分型诊断标准等。
在上述现有模式与结构的证的诊断标准中,存在以下几方面有待解决的问题:同一证的诊断标准,因制订者不同,其标准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在证候诊断标准中无持续时间及严重程度的描述或要求;未设排除条件,即出现什么样的症状或情况时,则该证的诊断不能成立;有些被称为证的诊断标准者,其证的名称及内容未能同时体现病位与病性的内容,或表述含糊、笼统,如脾虚证、肾虚证等;一些证的诊断标准未能与特有的病,包括中医和西医的病相结合,内容未能体现病的特征,与临床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